機電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機電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發(fā)布日期:1992-08-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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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部

機電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機電部機電經(1992)1387號

國務院1991年第91號令發(fā)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guī)定,國有資產評估的組織工作按照資產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凡部所屬企、事業(yè)單位、合資單位(含歸口計劃單列集團、公司)需要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都要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一、評估范圍

(1)機械電子工業(yè)部所屬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否則該項經濟行為或合同無效。

①資產拍賣、轉讓;

②企業(yè)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經營;

③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或中外合作企業(yè);

④企業(yè)破產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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