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繳管理實施辦法
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繳管理實施辦法
發(fā)布日期:1994-12-3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財政部

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繳管理實施辦法

94財綜字第138號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繳管理,保證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專款專用,促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出售國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各級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企業(yè)、事業(yè)和機關團體,均為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繳款單位。

第三條繳款單位上繳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總額為上繳基數(shù)。其上繳財政的比例為:

(一)各級房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和全額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出售國有住房取得收入,上繳比例為85%;其出售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取得的收入,上繳比例為80%。

(二)差額預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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