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辦法(暫行)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辦法(暫行)
發(fā)布日期:2002-06-0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令

第二十三號

為了適應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需要,特制定《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辦法(暫行)》,現(xiàn)予以公布。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景川

二○○二年六月一日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辦法(暫行)

一、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機構名稱和章程(合伙協(xié)議書);

(二)具有規(guī)定數(shù)目的專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資金,申請設立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五)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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