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根據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guī)范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活動,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質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授權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某項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tài)保護、環(huán)境治理、水利、能源、體育、旅游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