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1號發(fā)布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管理,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促進礦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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