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5號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huán)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工程勘察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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