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nèi)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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