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定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19-05-3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window.onbeforeunload = function() { window.speechSynthesis.cancel(); }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5號令公布,根據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號令修改)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 ……
繼續(xù)閱讀(剩余:95.15%)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3485020230523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