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23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目錄執(zhí)行。
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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