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8日司法部司發(fā)〔1992〕010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司法行政系統科學技術成果的管理,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參照國家科委《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管理的科技成果包括司法行政系統在生產、科研、教學、衛(wèi)生等方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具體范圍是:
(一)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包括基礎理論成果和部分應用研究理論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某些具有上述特性并能獨立應用的重大項目的階段性成果;
(三)消化、吸取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推廣成果以及在應用推廣科技成果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五)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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