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發(fā)布日期:1995-06-3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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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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