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7日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新發(fā)文〔1998〕廳字第37號公布)
總社各部門、國內各分社、亞太總分社:
《新華社關于實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暫行規(guī)定》已經社黨組批準?,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新華通訊社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華社關于實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暫行規(guī)定
為了更真實更全面地反映離任領導干部的實績,分清離任者與接任者的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勤政,根據中紀發(fā)[1998]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社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審計范圍
1。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社直屬企業(yè)、獨立核算部門、設有會計機構的其他部門、國內分社、亞太總分社。
2。先從總社直屬企業(yè)開始試行,逐步擴大范圍。
第二條審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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