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8日審計署令第1號公布)
第一條為保證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審計復議機關辦理審計復議事項,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審計復議機關,是指有權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審計機關。
第三條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向審計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第四條向審計機關申請復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一)審計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