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yè)的穩(wěn)健運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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