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2014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公布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guī)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yè)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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