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便于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行使權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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