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根據(jù)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
第二章傾銷與損害
第三條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第四條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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