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紀釋法 | 公職人員截留本單位違規(guī)受贈的車輛怎樣定性
以案明紀釋法 | 公職人員截留本單位違規(guī)受贈的車輛怎樣定性
入庫時間:2024-10-1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
「內(nèi)容提要」

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本行政單位違規(guī)接受捐贈的車輛,定性為貪污還是受賄,關鍵在于判斷車輛所有權的歸屬和公職人員的主客觀方面。貪污罪的涉案財物處置以返還被害單位為原則,一般情況下涉案財物即為被害單位的合法財產(chǎn),但本案不同。本案中,行政機關接受企業(yè)捐贈行為違紀違法,捐贈車輛系違紀違法財物,并非被害單位的合法財產(chǎn),不應返還,而應上繳國庫。貪污賄賂案件違法所得的追繳應以追繳原物為原則,同時保障國家利益不受損失,適用等值追繳、沒收原則,違法所得范圍包含原物、孳息和收益,原物價值因行為人使用導致減損的,應一并追繳、沒收財產(chǎn)價值減損部分。

「基本案情」

甲,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任Z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以下簡稱Z市交通委)黨組書記、主任。2014年1月,乙汽車公司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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