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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書面通知即可
新《公司法》第84條第2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可以制約,如相關企業(yè)有限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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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二:轉讓未實際出資的股權需要對受讓人出資義務承擔補充責任
新《公司法》第88條規(guī)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眼見公司經營不善,將手中認繳 ……
